时隔9年,“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迎来大修!
为规范实施PPP新机制,11月28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特许经营意见稿》),在12月28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4月,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时隔9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迎来大修,特许经营意见稿相比现行办法增加2000多字,变化明显。
《特许经营意见稿》是以立法方式落实PPP新机制的部署和要求,增强指导性和约束力。它细化了特许经营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操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所谓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对比现行文件和修订后的意见稿,特许经营范围更加明晰。比如,《特许经营意见稿》明确,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将PPP模式范围缩窄至基于使用者付费特许经营模式,以此来解决此前推行的以政府付费为主的PPP项目造成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大,乃至形成隐性债务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经营意见稿》首次明确,上述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这一定义关系到PPP项目使用范围。
PPP新机制中,另一大重点是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这也在修订后的《特许经营意见稿》中有体现。
期限最长40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一般不超过40年。
公职人员追责: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职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理“雁过拔毛”: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由政府统一收取的特许经营项目用户付费款额,导致未能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督促尽快补齐拖欠款额,造成损失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补偿或者赔偿。
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特许经营项目可以依法合规利用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将项目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多元化资金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符合其业务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根据项目期限和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担保条件。
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应当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承诺以各类财政资金担保或者作为还款来源,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支持发行REITs: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