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这些环卫相关法规、标准正式开始施行!
今年5月,又一大波政策袭来,其中包括全国性的、地方性的,涉及整个环卫行业,如:人工清扫保洁不再执行“以克论净”、九江市禁止翻扒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内垃圾、晋中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应当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实行一车一证……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
由住建部3月25日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将替代2008版的同名标准,新标准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方式改变了,一方面将路面尘土量检测列入指标,另一方面明确该检测仅用于评价机械化作业的工作质量。一句话,人工清扫保洁不再执行“以克论净”。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环保布袋、纸袋等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1年9月28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将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应当进行劝告、制止,并要求其进行分类投放;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7日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指出,在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方面,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确了安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主体、分类标准、收运模式、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处罚措施等内容;规定安庆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为可回收物、有毒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提出了管理责任人制度、定时定点投放、政府监管和市场化运行相结合等措施。
《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提出,城市环境卫生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公示,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22年3月31日中卫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管理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的;占道从事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9日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在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主导责任,要求纳入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时足额保障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具体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协助、动员工作。
《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21年12月30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生活垃圾治理部分对《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措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确立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污水治理部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化机制;规定村民应当养成节约用水习惯,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实现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对侵占、损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厕所粪污治理部分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加强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工作,提高改厕质量,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和维护改后厕所,逐步普及农村户用卫生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