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四部委:这些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可获税收优惠!
12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宣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财税〔2009〕166号文”、“财税〔2008〕117号文”和“财税〔2016〕131号文”。公告同时公布了2021年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重新规定下列垃圾处理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获税收优惠:
1)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项目(原生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的除外);
2)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项目,涉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直接进行贮存、填埋处置的除外);
3)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项目;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塑料、废纺、废纸、废玻璃、厨余垃圾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据悉,2021年版目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另外,虽然本文开头提到的三个“财税”文件行将废止,但公告也宣布,企业从事属于“财税〔2009〕166号文”、“财税〔2016〕131号文”规定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税〔2008〕117号文”规定的项目,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说,新政策采取了类似“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的操作方式,避免了新旧目录交替阶段导致执行混乱,使政策更具可操作性。